單位一紙“msata通報”解除勞動關係法院判決無效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記者馬紅媛)職工自費學習屆滿回單位上班,用人單位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蘭州某公司職工彭某訴其單位勞動爭議一案,西固區法院審理後一審作出“被告蘭G2000州某公司解除其與原告彭某勞動關係的行為無效,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仍處於存續狀態”的判決,蘭州某公司不服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昨日記者獲悉,該院終審維持原判。
  原審查明,1997年7月原告彭某與被告蘭州某公司建立勞動關係。2006年9月29日,雙方自願簽訂《蘭州某公司員工自費上學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書》,約定被告同意彭某自費上學,並保系統家具留其社會保險關係,時間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上述協議期限屆滿後,彭某多次要求蘭州某公司安排工作崗位未果。2011年5月6日,蘭州某公司以彭某等八人“自動離職一月以上”為由,作出《關於確認李某等人自動離職的通報》,並以此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合同法》第43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蘭州某公司解除其與原告彭某勞動關係的行為無效,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仍處於存續狀態。
  蘭州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蘭州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蘭州某公司在解除與被上訴人彭某勞動關係時,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屬無效行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被上訴人在雙方簽訂的協議期滿後,多次找上訴人要求安排工作崗位,且在上訴人作出“自動離職的通報”時也未向被上訴人通知。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當鋪維持原判。  (原標題:蘭州:職工自費學習屆滿回單位上班被解雇 法院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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