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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李濤)省國土資源廳日前介紹,《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從10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省第一部服務和保障綜改試驗區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規定,今後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義開采礦產資源,申報土地整治項目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會議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據介紹,我省是繼貴州省之後,全國第二個出台土地整治條例的省份,標志著全省土地整治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該條例對土地整治畫出了“硬杠杠”:今後申報土地整治項目,應當符合4個條件,即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計劃;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具備基本農業生產條件;經項目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權屬明晰,無土地權屬糾紛。土地整治後形成的耕地,應當用於農業生產,符合條件的,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範圍,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優先用於農村發展建設。  (原標題:申報土地整治應符合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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